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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縣民卡——國民中小學學生卡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

金門縣政府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縣民卡管理作業要點,辦理縣民卡發卡管理相關事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蒐集之目的:(代號:057、072、081、109、120、142、143、146、156、157、159、175)
金門縣縣民卡相關業務包括 (但不限於) :(一)提供縣民智慧服務、(二)提供縣民優惠方案、(三)其他小額交易、繳交規費等金融業務管理、(四)其他符合地方自治法規所定業務之需要。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代號:C001、C003、C011、C038)
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縣民卡卡號)、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交易細節類(例如:交易紀錄、交易地點、交易時間)、集兌點活動紀錄類(例如:個人參與集兌點活動之名稱、時間、地點、點數)等。

為確保申請人為臺端本人,並確保臺端之權益,本府於辦理縣民卡申請時,向臺端蒐集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為辨識臺端本人,及未來可能辦理變更、補發等相關事項之用。本府明瞭蒐集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蒐集到除臺端本人外之其他個人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格式及內容為內政部所設計訂定,非為任何機關可為變更者。本府於蒐集後將依法保護臺端及其他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縣民卡管理辦法)或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地區:本國所在地、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所在地。
對象: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方式: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委託製卡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將可能利用您的個人資料與您接洽聯繫相關業務。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府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臺端若欲行駛該項權利時,請逕赴原申請單位洽詢。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府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發卡並提供臺端縣民卡相關服務。
告知事項之諮詢:如果您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或來信至本府信箱km1999@mail.kinmen.gov.tw 或撥打服務專線(082) 31-8823。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特定目的之說明:
(一) 業務之類別:電子票證、顧問等相關業務。
(二)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包含行銷業務(040);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59);金融爭議處理(060);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7);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48);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8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合作發行機構)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以下所列期限最長者為準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相關法令規定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

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 地區: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金融監理或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

機關。
(四)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
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

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

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權利行使及告知事項之諮詢: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或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easycard.com.tw 或撥打客服專線02-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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